许昌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2018年05月29日 18:25  点击:[]

 

许昌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管理办法

(草案)

学科建设是高等学校发展的战略性建设。学科建设的核心是学科队伍建设,没有一流的队伍,就没有一流的学科,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又是学科队伍建设的关键。为规范我校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遴选、考核及管理工作,激励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做好学科建设工作,培育我校的学科优势和特色,促进学科建设上水平、见成效,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旨在优化学科队伍、凝练学科方向、构建学科平台、培养优秀人才,不断提升学科的综合实力和水平,建立学科可持续发展的良性机制。

第二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要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全校教师参与学科建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我校学科建设工作上层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依据学校学科分布情况,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设置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岗位。

第四条 原则上在我校各类重点学科中设立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岗位。每个重点学科设立1个学科带头人岗位,根据每个重点学科的学科方向数量,每个学科方向设立1个学术带头人岗位。学科带头人应为某个学科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第五条 严格按照申报条件遴选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重点学科中若遴选不出具备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暂时空缺,建设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增补。该重点学科的建设任务由学科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章 遴选条件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品德。

2.学科带头人须是教授,学术带头人须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作为带头人能带领学科团队在省内乃至国内取得明显的学科优势,具有领导学科团队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与管理能力,服务意识强,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3.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科研成果要求:

近3年,学科带头人必须达到以下3项条件,学术带头人必须达到以下2项条件: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SSCI、A&HCI、CSSCI收录2篇,或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1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1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3)获得厅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采用1篇,或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机构批示或采纳1篇。

(4)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工科10万元以上,理科5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3万元以上;或理工科类以第一完成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新农药、新药、新软件等知识产权登记或制定行业标准1项,或相关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被规模以上企业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5)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或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四章 遴选程序

第七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遴选程序

1.个人申报。凡符合上述条件的校内外人员均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向学科所在学院提交许昌学院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申请书和相关支撑材料。

2.二级学院推荐。各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学院学科发展规划和各学科方向现状,严格按照遴选条件对申请人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并将申报材料报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

3.职能部门审核。学科建设办公室会同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等部门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专家评审。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候选人名单。

5.学校批准。校学术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推荐的候选人名单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名单报院长办公会审定后正式公布。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八条 学科带头人的学科建设任务

学科带头人进行学科建设的顶层设计,引领学科发展方向,组建学科团队,推动学科整体水平不断提高。

1. 组织管理任务

(1)在学院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指导下,主持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经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每年向学院及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学科建设工作总结报告。

(2)积极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本学科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3)学科定位更加准确,学科方向更具特色,所在学科在学科平台、学科队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学科运行管理机制更加科学高效。

2. 团队建设任务

(1)负责建设学科梯队,优化师资结构。带领本学科学术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各项工作。围绕学科方向积极引进人才,有重点地指导、培养学科点的青年教师2-4名。组建研究生导师队伍,按照学校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2)带领学科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培养和提升学科成员的科技创新能力;承担高层次科研课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争取高层次科研成果和科研奖励;参与政府与企业决策咨询,主动服务社会;围绕学科建设工作定期召开专家报告、学科研讨等学术交流活动。

(3)定期检查学术带头人的工作,督促带领本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完成聘期内的学科建设岗位目标任务。

第九条 学术带头人的学科建设任务

1. 组织管理任务

(1)在学科带头人的指导下,积极参与制定、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参与本学科梯队建设计划的拟订工作。

(2)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工作,做好所负责学科方向的检查、评估及日常管理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的有关本学科的各类检查、评估工作。

(3)所在学科方向特色更加明显,并在学科队伍、学科平台、科技创新、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4)完成学科带头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 团队建设任务

(1)负责所在学科方向的学科梯队建设工作,积极培养学科点青年教师1-2名。努力取得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按照学校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开展联合培养研究生工作。

(2)带领本学科方向的学科成员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科技攻关,申报各类科研课题,并以团队的方式承担科研课题或取得科研成果,努力成为本研究领域的专家和本学科的中坚力量。

(3)协助学科带头人完成团队建设任务。

第十条 个人业绩任务

聘期内,学科带头人必须达到以下3项条件,学术带头人必须达到以下2项条件: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中文核心(及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或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被SCI、EI、SSCI、A&HCI、CSSCI收录2篇,或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摘录1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复印1篇,或以第一作者出版学术著作1部。

3. 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或厅级科研成果奖2项;或厅级(及以上)教学成果奖2项,或研究成果被省级(及以上)成果要报、教育部专家建议采用1篇,或被市级(及以上)政府决策机构批示或采纳1篇。

4. 主持横向科研项目累计到账经费工科20万元以上,理科10万元以上,人文社会科学5万元以上;或理工科类以第一完成人取得授权发明专利或新品种、新农药、新药、新软件等知识产权登记或制定行业标准1项,或相关应用技术研究成果被规模以上企业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

5. 厅级(及以上)科研平台负责人,或厅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

第十一条 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三年。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两种方式。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检查一年来学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年度考核不合格者,视其完成任务情况限期整改并酌情扣减津贴。考核结果纳入所在二级学院年度考核内容。

聘期考核在三年任期届满时进行(第三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合并)。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可再次参加遴选,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为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

第十三条 对在学科建设中贡献突出、成果显著的学科方向团队和带头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在聘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科带头人或学术带头人资格:

1.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学术带头人所负责方向未通过学校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3.在科研工作中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4.出现重大教学、科研或工作事故。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科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六章 待遇

第十六条 聘期内,学校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设立学术津贴,学术津贴标准分别为: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优秀15000元/年;考核合格10000元/年;学术带头人年度考核优秀10000元/年,考核合格5000元/年。津贴每年考核后发放。聘期结束不再发放相应津贴。若重点学科暂无符合条件的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可由学科负责人承担带头人职责,学科负责人津贴5000元/年。学科负责人、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有兼任的,采取就高原则发放津贴。

第十七条 在教师职称评聘工作中,学术带头人可适当增加人事积分,按人事处制定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在人事管理岗位中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教学科研岗或科研教学岗。

第十九条 学校优先资助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到国内外重点大学的重点科研基地、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进行学术交流,并在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基金及奖励、各类人才计划和各类专家的申报等方面,为其创造条件、搭建平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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