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学院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2018年05月29日 18:32  点击:[]

许昌学院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养造就若干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青年学科带头人,扶持他们申报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重大人才计划,力争培养一批能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带头人,设立许昌学院“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条件

1.德才兼备,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以上学位,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已经取得重要科研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二等以上科技奖、社会科学成果奖的主持人。

3 5年以我校为第一单位在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文科4篇(独著)、理工科6篇(独著或第一作者)以上。其中文科至少2篇、理工科至少3篇被SCIEICSSCIA&HCI、《新华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全文收录。

同等条件下,已获省级人才培育计划资助,且符合年龄条件者优先。

第三条 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人左右,资助项目的研究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资助标准为文科及非实验性理科2万元,工科及实验性理科3万元,申请人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根据选拔条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教师申请,申请者填报《许昌学院杰出青年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申请书》,校学术委员会或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的科研能力、教学水平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五条 批准立项后,获资助者须与学校签订《许昌学院杰出青年骨干人才培养计划任务书》,对照培育建设目标,明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及标志性成果等。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管理与验收

人才资助期间,受资助者每年年底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年度报告,汇报资助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以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等。

培养周期结束后,受资助者应向人事处提交书面结题报告及经费使用总结报告,人事处组织专家验收,并公布验收结果。

第七条 受资助者若因个人原因擅自离岗或调离学校,应退还资助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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